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中心(新))

平顶山学院教学督导条例

发布日期:2016-01-19    浏览次数:

平顶山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法规、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,督查教师教学、学生学习、教学改革、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情况,及时向校、院(系、部)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,为稳定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第二章 机构、聘任

第二条 学校实行两级教学督导制度。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室,具体负责全校教学督导工作。各教学院(系、部)应建立教学督导机构和教学督导队伍,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督导工作。

第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分设学科督导小组,每小组由3-5名教学督导员组成。

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:

1、思想政治素质好,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,治学严谨,学术水平高, 关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。

2、坚持原则、办事公正、作风正派、责任心强,在群众中有威信。

3、具有高级职称,身体健康,能正常工作。

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校长聘任,聘期为三年。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;在聘期内,因特殊情况,可解聘或辞聘。

第三章 工作职责

第六条 教学督导室主任要组织教学督导员学习领会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、重要文件,学习交流考察先进的督导工作理论和督导工作经验。

第七条 参加学校相关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学活动,相对独立地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价与指导,发挥督查、咨询和参谋作用。

第八条 对学校的专业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学改革课题立项、评审与结项鉴定提出建议。对校、院(系、部)教学管理、教学质量、教学保障等进行督查、评价,并向院(系、部)、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提供信息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第九条 对发现的教学事故,及时反映给有关院(系、部)、教务处,直至主管校领导。

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方式

第十条 坚持督教、督管与督学相结合,检查与评估相结合,监督与指导相结合。

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室根据学校年度、学期教学工作计划,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,确定督导工作重点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,按计划组织实施督导活动。

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内容主要是:教学工作中重点与热点问题的专题调研;课堂教学评议;实践教学环节(实验教学、实习、毕业设计等)检查;教学保障督查;教风与学风检查;指导青年教师;教学质量评估等。

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有:专题调研;抽查教学文件、教案、作业等;听课及评议、反馈指导;召开座谈会;实践教学环节检查。

第五章 总结与考核

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室每学期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,并以书面形式报主管校长。

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室每年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年终考核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平顶山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》(平学院行〔2005〕45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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